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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第2期】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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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17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规范收入分享方式。税收收入应在省以下各级政府间进行明确划分,对主体税种实行按比例分享,结合各税种税基分布、收入规模、区域间均衡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税种分享比例。对非税收入可采取总额分成、分类分成、增量分成等分享方式,逐步加以规范。省内同一税费收入在省与市、省与省直管县、市与所辖区、市与所辖县之间的归属和分享比例原则上应逐步统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安排。逐步规范设区的市与所辖区之间的收入关系。结合税源实际合理编制各级收入预算,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格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虚收空转、收“过头税费”、乱收费,不得违规对税费收入指标进行考核排名。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服务平台,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全国性协会提出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全国性协会推荐的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8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4个。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认定的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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