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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回顾 | 社保新政下,有多少企业折在用工合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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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31日


信华人才服务集团特别打造的专题直播-《社保新政下,有多少企业折在用工合规上?》于7月21日下午16:00成功举行。本次活动特邀知名律师,江苏言子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副主任,苏州市首批青年律师领军人才余慧律师为大家深度讲解社保新规视角下的企业社保缴纳与合规管理,并针对一些相关热门话题进行解答,帮助大家从政策到落地全面掌握。


本次直播从四个方向进行逐一讲解,依次为“社保新规”——针对近期热门话题社保新政进行全方位解读;“风险规避”——在社保新规下,容易陷入哪些风险,又如何规避风险;“合规重点”——企业社保合规管理的应对思路及重点把控;“疑问解答”——对大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相关解答。

01
社保新规

02
风险规避



03
合规重点


企业合规最为重要的三大方面:


首先是人员,企业应安排具备合规管理人员的合理配置,并依据该体系框架管理法律、政策、道德风险;


其次是制度,企业应制定适当的制度保证合规管理体系以合规风险为导向,并通过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合规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第三是技术:先进的技术工具有利于促进合规管理体系的设计、运营;完善的技术平台能有效整合各类风险,并帮助企业预防、监测道德合规风险,实现事后快速响应。


要注意的是“纸面监管”与“纸面合规”一样,都是企业合规改革中的大忌。当一个企业表现出不守法的企业文化时,企业罪责就会显现出来。反之,当企业通过有效的合规计划实现了守法的企业文化时,就不应该受到惩罚,至少也应从宽处罚。
合规时代已经来临,合规计划不是选项而是必需,不是“花拳绣腿”而是“内生刚需”。嗅觉灵敏的企业,越早开展合规计划就越能抢占先机、抢先登陆“上岸”,晚合规、不合规的企业竞争力将被削弱。

04
疑问解答

Q
社保新规下,以派遣的形式委托第三方缴纳保险合法吗?

A: 该问题正确表述应为:对于劳务派遣模式下由谁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保,对于这一问题,需区分不同情形进行讨论:

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所在地均属同一地区的,该种情形下应当由用人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地区的,劳动者属于异地派遣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该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种情形: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地区的,劳动者属于异地派遣的,且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任何分支机构的,此种情况比较特殊,需由用工单位代用人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在第三种情形下,如果用工单位也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被派遣劳动者的全部社保待遇损失,用工单位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用人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属于异地派遣的,用人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时,用工单位也并非全无义务,用工单位应当注意确认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如用人单位未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保的,用工单位应当主动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免对劳动者的社保待遇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Q

委托人事代理公司,为异地办公的员工,支付工资和代缴个税,是否合规?有何风险?


A: 委托人事代理公司代为支付工资和代缴个税,均存在法律风险:

一、委托代发工资

1.1 对委托方企业的风险:

代发工资对于委托方企业来说,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无法做到四流合一。四流指的是:合同流,资金流,服务流,发票流。强调“四流合一”,主要是为了体现业务的真实性。对于委托方来说,尽管与受托方签订了业务外包协议等商务合同,但对于员工的工作过程仍然进行实际的管理与监督,双方实则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而非发包方与外包人员。如此一来,基于业务外包协议产生的整个业务链条的真实性存疑,尤其是在“金税四期”+大数据监管下,企业如果做不到四流合一,可能会被税务部门怀疑买发票等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或“偷税行为”,从而导致发票在税前不能扣除,甚至面临刑事责任。

1.2 代发工资对受托方企业的风险:

作为代发工资的受托方,帮其他个人、单位、组织代付工资,可能最后会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责任。受托方按月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员工支付钱款,且数额具有固定性,符合工资发放的特征。虽然可能性不大,但如若员工主张与受托方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并且,受托方的收入一般进行差额纳税,开具人力资源服务费发票,这与业务外包的缴税方式不同,以自己企业名义代发工资也不符合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本质,因此,交易的真实性存疑,也会被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发票。

二、委托代缴个税

是否合规目前取决于个税申报主体。

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人事代理公司只能代为申报,不能作为扣缴义务人。


 Q

如果公司总部在上海,员工和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上海缴纳社保公积金,但是实际工作地是外地的分子公司,工资由外地分子公司发放。这种合规吗?如果不合规怎么规避呢?


A: 依据公司性质,需区分母子公司与分子公司。

一、母子公司:

母子公司为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故:

1.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子公司工作,接受子公司管理,由子公司发放工资,故与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2.社保关系:视为母公司为子公司代缴社保,母子公司分别承担签署所讲的委托方与受托方风险。

二、分子公司:

1.劳动关系:劳动者主张确认与分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得到支持。同时认定员工因由分公司招录,在分公司工作,受分公司管理,和总公司之间并未实际用工,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

2.社保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本身具备缴费主体资格,若未依据规定在分公司所在地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而是由总公司在上海办理登记缴纳社保费用。此种行为一方面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引起分公司所在地区社保基金的减少,损害了社保管理行政秩序,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混乱了社保责任的主体,导致“有劳动关系的不缴费,无劳动关系的乱缴费”,且若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相互推诿,可能严重损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综上所述,无论母子公司,还是分子公司,此操作均不合规,不合规意味着违反法律规定,故无法通过解释使其合法并规避风险,法律并非牟利的工具,而是需要遵守的底线。


本次“社保新政下,有多少企业折在用工合规上”线上直播已圆满结束,再次感谢各位莅临直播间,感谢余慧律师精彩专业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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